3月1日起 药店一切违规虚假宣传都将被重处
发布时间:2020-03-04 点击数:32934
构药效,误导消费者、宣称普通药品可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药店因虚假宣传最高被罚上百万...
而从3月1日起,药店一切违规虚假宣传都将被重处!
近日,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药品宣传: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办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保健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办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除此外还对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宣传做出规定。
根据《办法》内容: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同时,《办法》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除此外,《办法》规定,“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5.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这些情况,统统被罚
由于虚假宣传,疫情期间,这些情况统统被罚,药店人请对照自查,加强自律。
案例一:密云区一药店在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
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被依法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天津一药店在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 “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由于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以200万元罚款。
案例三:浙江一药店门口宣传单中写到“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被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