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人注意!3月1日起禁止猎捕、食用野生全蝎
发布时间:2020-03-04 点击数:33030
猎捕野生全蝎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3月1日,淄博市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说到这,是不是很熟悉?
是的,说的就是中药:全蝎!
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的全蝎,来源即为:东亚钳蝎Buthus martensii Karsch的干燥体。春末至秋初捕捉,除去泥沙,置沸水或沸盐水中,煮至全身僵硬,捞出,置通风处,阴干。
全蝎是一味常用中药,有毒,功能与主治为:息风镇痉,通络止痛,攻毒散结。用于肝风内动,痉挛抽搐,小儿惊风,中风口?,半身不遂,破伤风,风湿顽痹,偏正头痛,疮疡,瘰疬。
不过,禁止猎捕、销售、收购、食用的是野生的。因此,家养的还是可以入药用,不在禁止之列。
全蝎入药,目前以野生为主
据中药材天地网信息:目前,全蝎还是以野生为主供。
全蝎作为野生品种,主要分布于河南、山西、陕西、河北和山东等地,其他地区比如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和东北区域也有部分产出。由于分布面积比较广,不同地区产出的货质量也有不同,这也就造成了价格上的差异。
通知原文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公安局
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二、敬告所有沂蒙全蝎经营业户:
(1)2020年3月20日前,所有收购、销售野生沂蒙全蝎业户、商超将现有所有野生沂蒙全蝎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的到森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封存。
(2)凡标志有收购、出售全蝎带有“野生”二字,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缴。
(3)凡收购、出售沂蒙全蝎的业户、商超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4)所有餐饮经营业户有该道菜品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从2020年春天开始,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将对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巡查,对以任何形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猎捕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举报电话: 3251372、3230741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田 13655333077 (微信同步)
沂源县森林公安局:杨 17805337969 (微信同步)
人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2月24日起施行。
1.法规规定的野生动物: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陆生野生动物: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科研、药用、展示等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